当前位置: > 行业动态 >

【行业资讯】济南发布“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2017-03-14  作者:96558一键通
 

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40张以上

9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济南出台“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将从健全养老用地保障、加大补助力度、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等保障措施入手,到2020年全面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到85%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40张以上。此外,《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细节正在修缮中,近期将出台。

现状:济南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30.25张

目前,全市养老机构有167家(其中敬老院78家,老年公寓89家),社会养老床位数3.63万余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30.25张。其中,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寓82家,占老年公寓总数的92%;公办机构7家,占8%。建成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23处、农村幸福院581处,建立邻里养老互助点300余处。全市养老护理员2486人,持有专业证书上岗的1495人,持证上岗率为60.3%。

分析后可以看出,济南养老服务业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多元主体共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社区与居家养老基础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单一;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老年人经济支付能力低下;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城乡分布不均衡、养老产业占比不高;养老保障政策仍需健全完善、老年消费市场急需培育等。

目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互助点90%覆盖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例达到85%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40张以上。实现城乡社区建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互助点90%覆盖率。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一体发展。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平台为手段、满足老年人各类主要需求的综合服务网络。

发展: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拉长养老产业链条

山东济南养老服务中心将被打造成“医养结合、委托运营”的养老服务示范基地,探索养老服务基本经验。全面推进各县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进度,实施公建民营,探索公办民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创建区域性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

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候鸟式养老、旅游养老、农家养老、以房养老、会员制养老等新兴业态,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聚集度。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老年旅游、老年保险等服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对接黄金海岸养老健康文化旅游服务产业集聚带发展规划,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休闲健康养生养老基地,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建设能够满足老年人教育、健身、娱乐、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多种需求的老年社区和大型养老综合体。

扶持:

民办机构将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推动落实土地、税费、信贷、购买服务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和外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待遇。推动养老机构改革创新,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等模式为重点,加快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机构的管理机制,引入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委托社会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加快发展各种专业化、社会化、效能化的养老服务。

鼓励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实现无缝对接,提高基层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快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到2020年,努力实现虚拟养老院服务社区全覆盖。

保障:《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细节正在修缮中 近期将出台

9日,记者获悉,《济南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细节目前正在修缮中,近期将出台,推动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和落地。将按照每床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明确养老机构的选址、用地和规模,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布点,明确配置标准、规模。

强化专项规划执行力,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积极支持鼓励利用闲置房屋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五年内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原为划拨土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已建小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加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不加收土地价款,加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依法加收相应土地价款。  (记者 赵樱宁)

​​​来源: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