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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应能提供10张以上床位

发布日期:2015-05-30  作者:Neo
 

 省民政厅近日制定出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根据该《实施细则》的规定,养老机构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并且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实施细则》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了解,《实施细则》自2014年12月20日实施。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细则。该细则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按照时限完成整改。

作者:李强